ㅇ 如確認是由於本公司之疏忽,造成行李損壞或損失,我們會按真航空行李賠償規定作出賠償。
按使用的航點,會根據 “蒙特利爾公約”所涵蓋的內容,其他則根據《華沙公約》執行有關細節。
但若發現行李損壞的情況, 必須7天內提出, 若寄艙之行李受延誤或遭受遺失, 可於21天內透過書面形式向航空公司申告, 並在出發地辦理登機手續時所收到的行李條亦需同時提交。
ㅇ 以下列明之物品如在運送過程所洐生之損壞或遺失本公司將不會作出賠償。
- 易碎或易腐壞之物品, 與健康相關的醫療產品
- 超重或超出行李容量之物件
- 沒有存放於適當之硬盒(指定包裝容器內)之運動器材或視為寄艙行李之樂器
- 手提電腦, 手機, 攝影機, MP3等貴重物品, 以及當中包含的資料
- 現金, 珠寶, 金銀器, 證券, 合約, 論文等文件, 護照, 身份證, 樣本(標本)
- 古董等價值非凡之珍品
- 在安全檢查過程中受 XRAY 所致而損壞之底片
-正常行李運輸中所出現的輕微損痕, 凹痕,瑕疵, 污漬, 行李帶, 行李外之鎖頭, 名牌, 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