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簽發稅務發票。
在機票的情況下,它將被“增值稅法”中的收據取代。
對於根據稅法的國內船舶,即使要求納稅人開具稅務發票,納稅人也不能開具稅務發票。 (如果提供提供者,則運營商被視為最終消費者)
在客運方面,大部分服務是提供給客戶的,而不是運營商。因此,不需要扣除相關的增值稅。
此外,如果驗證了信用卡銷售單,則只有在有義務簽發稅務發票時,增值稅稅收抵免才有效。
機票中包含的增值稅不能扣除。
作為參考,JINAIR必須向該國支付增值稅。
另一方面,在提供空中航行服務時,根據提供的文件開支,沒有收到法律費用證明(稅單,信用卡銷售單,賬單)即使沒有收到,也不會因未獲法庭費用而繳納額外稅費。
相關法律:“增值稅法”第32條,同一法案執行法令第79-2條,第(1)5號和(3)款